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,國際地位日益提高下,境外文件在國內(nèi)使用的頻率也越來越多。從境外公司注冊證書,到境外結婚證出生證等,若這些文件需要在國內(nèi)使用的話,前提條件就是要辦理境外文件公證程序。
臺灣文書公證認證手續(xù):
首先,將需要公認證的文件交由臺灣公證機構公證,出具公證書。
然后,公證書(正本)送往該使用所在地省級(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公證員協(xié)會或中國公證員協(xié)會,請求進行轉遞和認證。
最后,把公證書(副本)由臺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轉遞至大陸的海峽兩岸關系協(xié)會,再轉遞至上述收受公證書正本的公證員協(xié)會,相互進行對比,確認真實性并進行認證,出具證明書,也就是具有了大陸地區(qū)官方認可的法定形式。
(1)臺灣地區(qū)的公證、認證、驗證:
公證: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賦予公證力,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存在。
認證: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的文書,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。
驗證:領務人員就請求人請求證明或認證外國文書,以驗明、比對文書上的簽字、鈐印或以其它適當方式予以查證。
(2)臺灣地區(qū)的民間公證人類別:
全職民間公證人:依公證法規(guī)定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。
兼職民間公證人:依公證法規(guī)定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。
(3)臺灣地區(qū)的公證及認證申請:
法律依據(jù):公證法及公證法施行細則。
受理單位: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。
到場要求:限本人親自到場類。即法律特別規(guī)定或因事件性質者,例如公證結婚、認領子女等。惟譯文認證的文書或翻譯內(nèi)容有疑義時,請求人應到場說明。委托他人到場類:除前項情形以外。其中所稱當事人,除本人或雙方當事人外,保證人、見證人、通譯等均屬。
應備文件:公證、認證請求書,請求公、認證事務所需相關文件,身分證、護照或其它身分證明文件。當請求人為外國公司或外國法人時,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:
1.設分公司:公司執(zhí)照正、復印本。
2.已允許認可,但未設分公司者:認許證正、復印本。
3.未設分公司且未經(jīng)允許認可者:備案證明書正、復印本。
授權書或委托書:
1.代理個人時:授權書(需加蓋或與印鑒證明書上相同的印鑒章),印鑒證明書(需為被代理人六個月內(nèi)之證明書)。
2.代理公司時:包括已在臺設立分公司的外國公司和經(jīng)過認許的外國公司授權書,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或變更事項卡(需加蓋與登記事項卡上相同的印鑒章):如事項卡發(fā)出時間在六個月內(nèi),帶事項卡正、復印本,復印本需蓋與事項卡相同的印鑒章;如事項卡發(fā)出時間超過六個月,除事項卡正本外,還要向經(jīng)濟部或建設局申請該事項卡的抄錄本,該抄錄時間要在三個月以內(nèi)。
3.代理未經(jīng)設立且未經(jīng)認許的外國公司時:該外國公司的授權書;經(jīng)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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